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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兼职教师聘任与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03-15  查看次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兼职教师聘任与管理的规定
[2011]院人字第1
兼职教师作为学院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专业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推进学院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形成高水平兼职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0]8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确定“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教高函[2010]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一、兼职教师的范围
(一)兼职教师是指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被学院教学单位聘请的、承担一个教学周期(一门完整课程或指导一个完整的实习、实训)以上的教学且不列入我院编制(事业编制、人事代理及合同聘请)的人员。
(二)兼职教师的聘用对象主要应为来自行业企业的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
(三)在多方联系选择社会人才的同时,重点从与学院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的行业企业聘请兼职教师,并与行业企业就长期聘请兼职教师建立合作机制,以使企业的技术专家与能工巧匠能够连续不断地、分批次、较稳定地做学院的兼职教师。
二、兼职教师的职责
(一)认真履行兼职教师受聘岗位职责,完成受聘岗位目标。
(二)兼职教师应与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任教师加强沟通,积极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及教学管理,及时了解并参与学院教研、科研活动,促进校企合作、产学结合。
(三)在聘期内,至少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或指导学生实习、实训、顶岗实习及毕业设计等。顶岗实习和毕业设计由校内专任教师和企业兼职教师共同承担,企业兼职教师主要负责指导工作,校内专任教师在负责部分指导的同时负责顶岗实习和毕业设计资料的检查、收集、整理和上交。最后由企业兼职教师与校内专任教师共同进行成绩评定。
(四)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时数,不得任意变动,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增减时,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逐级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接受和服从学院的管理,认真执行《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六)顶岗实习兼职指导教师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并需严格遵循学院《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顶岗实习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三、兼职教师聘任条件
(一)愿意从事教育工作,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协作精神和工作责任感,能够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专长或技能,有两年以上的实践经验,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有本科学历)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三)所授课程与所从事的专业相吻合。
(四)能工巧匠原则上担任纯实践课程的教学任务。
四、兼职教师的管理
(一)各系根据兼职教师聘任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分专业建立兼职教师人才库(附件1)和兼职教师业务档案。
(二)兼职教师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以系为主的管理机制,系应向所聘兼职教师介绍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和教学管理情况,明确其担任的教学、科研或其他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并提供有关的教学、科研资料。
(三)系应为兼职教师指定院内联系人(原则上由教研室主任或专业负责人担任)。联系人负责向兼职教师布置具体教学任务、提出教学要求,并负责日常教学工作的安排,教学模式的指导,帮助他们解决教学中遇到的问题。
(四)兼职教师教学质量的日常考核由各系负责。在聘期内各系对兼职教师定期听课,听取学生的反馈意见,对其教学质量进行客观的评价。
(五)建立与兼职教师定期联系的制度,每学期系或专业负责人要与兼职教师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召开兼职教师及企业相关领导参加的座谈会,研究讨论教学及专业建设等相关工作,沟通双方情况,了解行业企业发展,听取对专业建设等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六)各系应根据教学情况组织兼职教师参加教研活动、校内学术会议等。
(七)各系除组织兼职教师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培训外,还要结合教学内容对兼职教师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八)教学管理部门根据兼职教师的工作时间安排,可灵活调整其授课时间。
(九)建立兼职教师津贴制度,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学时比例逐年提高,课时费用由财务处、教务处、各系单独列支。
(十)如发现兼职教师在受聘期间工作态度差、工作时间不能保证,或不能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不好的,所在系应提出明确的解聘意见,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后,予以解聘。
五、兼职教师的聘任程序
(一)各系根据需要,提前从兼职教师人才库中进行选择与联系。
(二)各系成立认定小组,通过面试、听课、访谈等方式对拟聘人选进行测试。主要考察测试对象的口头表达能力、书面表达能力、思维能力;考察其把握课程标准、教材,设计教学方案,组织课堂教学的能力;考察其是否掌握基本的专业知识、教学方法、教学技能以及仪表仪态、行为举止等方面是否适合做教师工作。
(三)由各系组织填写《兼职教师基本情况及审批登记表》(附件2),签署考核意见,附兼职教师资历与成果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报组织人事处进行审查、认定,主管院领导审批。
(四)主管院领导审批通过后,由组织人事处与兼职教师签订《兼职教师工作协议书》(附件3),聘期一般为2年,并颁发聘用证书。
(五)每学期对兼职教师进行综合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该教师能否被续聘的依据。兼职教师聘期期满前一个月,由所在系提出续聘意见,报组织人事处。
六、其他
其他相关事宜,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会商报主管领导批示决定。其解释权归组织人事处、教务处所有。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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